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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个人录制奥运赛事上传网络需承担侵权责任

 

 

    7月31日14时30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就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等行为的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图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在访谈中。新华网 王翰林摄

     三部门建立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快速反应机制

     许超说,为全面打击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的侵权行为,履行国际承诺,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此外,对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行为的打击工作,已列为2008年6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间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最近,几个部门还协调成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此外,为了快速、有效地制止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的行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又建立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的快速反应机制。

    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许超说,奥运会期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将通过技术手段对新媒体非法转播奥运赛事行为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国际奥委会及持证转播商中央电视台,也将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涉嫌非法转播的线索和信息,办公室将对掌握的侵权行为立即进行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送有关地区执法部门。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活动的,有关执法部门会采取暂时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许可或备案的直接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站,一经发现非法转播,由办公室直接发出责令删除警告,要求其删除侵权转播节目。对于互联网站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部分

    访谈中,许超说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永久性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专有名称,如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是中国奥委会对中国奥委会名称、徽记、标志等享有的知识产权。

    未经授权新媒体不得擅自转播奥运赛事和相关活动

     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媒体转播权授权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国际奥委会已将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新媒体的转播权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只有取得授权的持证转播商,或者获得分许可的转播商可以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进行转播,除了中央电视台,前不久网易、新浪、腾讯就获得了分许可,可以对奥运视频进行转播。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奥运赛事和相关活动。

    个人在博客发布奥运侵权信息应迅速删除

     有网友问,如果我在博客发布了一些相关奥运侵权的信息,那最后怎么处理呢?是罚款还是拘留呢?

     许超回答说,首先应该先删除有害信息,处罚不是目的,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要把有害信息迅速删除。如果是恶意侵权,那么就可能会对他进行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说罚款。如果他有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我们都要予以没收。我们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设备、罚款,如果行为再恶劣的,我们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网民录制赛事视频上传国外网站同样侵权

    有网友问道:“如果网民录制视频上传到了国外网站,应该怎么办?”

     许超说,每个国家的执法权都是在一定的法域范围内实行,我们不可能跑到海外去执法,对于那些境外的侵权网站,我们只能采取断开网站管道的措施。这离不开六个基础电信运营商,他们掌握着我们所有信息进出口的管道,如果把这个通道关掉,那么侵权信息到不了国内。

     如果侵权人就在国内,但是他是通过境外服务器上传所谓的有害信息,他首先要登陆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我们如果把进口的管道给堵住,他的行为就几乎不可能发生了。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仅掌握有害信息来源,而且还知道这个人在哪里,我们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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