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恋网游盗充游戏币获刑

 

一青年被罚3000元,这是我市首例盗买网络游戏币案

本报热线82345678消息(记者 苏彤晖 通讯员 周缓)7月21日,铜山县法院对盗取游戏币价值相当于1580元人民币的郑某以盗窃罪处以罚金3000元。这是我市首例盗买网络游戏币获刑的盗窃案件。

网吧老板忘关充值账户

今年21岁的郑某3年前从黑龙江随父母到铜山县做生意,因没找到满意的工作一直泡在网吧里。4月17日晚9时许,郑某又到他常去的柳新镇网吧上网,发现老板的网上游戏充值账户界面没关闭,心中窃喜。平时家长给的零花钱控制得严,自己又没有收入,上网的钱时有时无,不能痛痛快快地玩游戏,于是郑某决定把老板充值账户里的钱“充”到自己账户里一些。

盗充1580元一夜花光

网吧的在线充值系统在网吧的主机上,平时由老板管理,上网客户给老板现金,老板充入在线充值账户,再从充值账户里在线给客户的游戏账户充值购买游戏币。其中Q币一元钱1个,M币1元钱10个。郑某等到当晚近11时老板一家入睡后,从其在线充值账户上盗充价值40元的Q币到其QQ账号、1440元的14400个M币到其劲舞团账号、100元的1000个M币到其朋友小赵的劲舞团账号上。他们把盗充的Q币与M币全部购买了网上的游戏装备,一夜之间花得精光。

东窗事发被处罚金

第二天,网吧老板发现他的游戏充值账户被人盗充便报了警,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郑某。郑某归案后,交待了盗充游戏币的全过程。

法院认为,虽然游戏币用于虚拟的网络游戏中,对一般人毫无价值可言,但却是游戏玩家的游戏资本,具有交换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本质上同一般财产无异。郑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郑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2008-07-29    来源: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