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一词作为一个名词出现在2007年6月。当年,流氓兔(网络)集团公司旗下“网趣”最先开发出“人肉搜索”板块,之后,猫扑论坛抓准时机跟进开发,“人肉搜索”在经过一系列打造之后声名鹊起。猫扑网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适时推出了“赏金猎人”项目,这也让“人肉搜索”背后有了利益驱动。做一个“虚拟森林”中的猎人,带着游戏的乐趣和畅快,一种特殊的搜索技术慢慢开始透出一种娱乐的味道。
事实上,“人肉搜索”可以被看做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一种,只是它更多地利用了人为参与来提纯搜索信息,因此在操作上简单靠计算机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发动众多网友参与其中,靠人工提取信息才是它的核心。
但对“人肉搜索”的认知却不能单纯地停留在搜索技术的层面。正是由于人的参与,工具才由单纯的器物属性延伸到了更为宽广的社会、人类属性上。因此,“人肉搜索”完全可以与“博客”、“虚拟公社”等网络概念相比肩,成为互联网世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
“人肉搜索”中的典型事件——“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将不道德行为搬上网络,让违反社会道德伦理的人心存忌惮。但从法律角度上看,“人肉搜索”无疑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私刑”,没有法律的保障,也没有制度的约束。私刑由于其自发的狂热性,不仅有可能危害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且容易被居心不良者利用。在案例中,伸张正义之人在被搜索对象家门上涂抹粪便,写恶劣的标语,对其家人辱骂等,这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另一种违法,无论借口有多么道德,都应该受到制止。
2009年1月18日,江苏徐州市正式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对计算机安全管理等级、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对“人肉搜索”实行了严格封杀。这是国内第一次在形式上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不难发现,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每当牵涉到社会上一些敏感的话题,参与者往往会表现出极端的狂热,有些网友昼夜刷屏,有些网友在网上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人肉搜索”中的网络暴力有时甚至会转化为现实的暴力。
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整天被包围在媒介之中。他们的生活中每天都受到各种画面和音响效果的刺激。而与众不同的引起注意的方式往往更容易抓住现代人的眼球。这就是一个事件为何有如此多的群众关心并热心地参与的原因。
“群体推理的特点,是把彼此不同、只是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铜须”事件中,网友们把对所有第三者的谴责与愤怒移嫁到了这起特殊事件中的第三者身上。群众以其自身的逻辑推理判定出事件的主人公“十恶不赦”。这种盲目的推理忽略了每件事情在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特性。
而群体行为通常是个体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群体中的成员容易受到暗示,即使发生的是一件极小的事情,群体因有一种期待受到关注的心理,而易被暗示。这种暗示又会促成群体采取行动。群体暗示必然与群体感染相联系,易受暗示的群体同样易受感染。群体行为一般是易冲动的,缺乏理性的。“铜须”事件和姜岩事件之所以演变成了网络暴力事件,正是由于群体的这种特性所决定的。
“网络通缉令”所针对的中心事件往往有一个特征——法律的触角触碰不到它们。第三者、虐猫等等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如何惩治,网友们基于正义用网络将事件曝光,让“罪有应得”的人受到“惩治”,然而,群体的这种冲动转化为了行动,最终发展到了难以驾驭的地步。
网络应当理性地行事,而网民也应理性地思考、辩论,“人肉引擎”不应成为不良情绪宣泄的渠道。(佟丽霞)
2009-8-14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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