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的优化

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赵 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黄添水

一、整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主体,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评价体系

区别于传统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当前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从规制出台到监管措施的执行,作为一个完整过程,单一部门都无法在技术上独立完成。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工作,涉及广电、工信、文化三个领域,首先要面对的是一个执法主体横向协调的问题。多头执法成为客观现状,部门间事权边界、权责关系的进一步廓清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执法检查的现有力量,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它却也可能因为执法主体自身监管素质良莠不齐对监管质量形成相当的挑战。

针对上述情况,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力量的整合,成为优化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工作必须跨越的阶段。从传媒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每一种新技术的产生,都在不同方面促进和提升了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相应的问题和有针对性的法律。

从监管主体自身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针对网络视听内容监管行为本身的效果评价体系,作为优化我国网络视听服务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应该开始提上日程。客观地说,这样的评估体系的建立建设,从技术层面来说是一项比制定、出台监管法规更富挑战性的工作。这首先是因为数字媒体的发展虽然一日千里,但距离成熟尚有一段距离。另外,传媒作为一个产业,其规模和边界都极其模糊,网络视听服务产业在其中的地位及特点尚待清晰,因为既有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传媒产业传统的管理方式,包括网络视听服务产业在内的传媒产业,在不同国家的社会地位和公众期望不尽一致。

二、尊重产业规律,统一规范、指导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的利益分配模式

如果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的上述评价思路出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规制出台、实施的基本精神之一就在于营造竞争有序、和谐健康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市场。从目前业界对相关规制的评价看,实施效应总体而言是正面积极的。

作为新兴传媒产业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产业,其市场竞争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广告、分享(下载)和版权三部分,造成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管理有序或混乱的根源也基本集中于此。当然,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网络视听服务产业的赢利模式也时时处在花样翻新、变动不拘的动态过程之中。这样的动态过程,一方面必然给监管工作本身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网络视听服务产业市场竞争似乎总是趋于残酷、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网络视听服务产业的监管者,实际也扮演着产业市场的宏观管理者的角色,为市场提供一个基本的竞争支点,合理规范、指导利益链条上各利益主体的赢利模式成为这一角色的使命。

三、高度重视网络视听新闻性节目的舆论监督功能,对“参与新闻”既严加监管,又合理呵护

Web2.0时代,网络已摘掉“虚拟社区”的帽子,网络新闻传播因为视听信息传播的飞速发展而迅疾告别其边缘性地位,与网络新闻传播一脉相承的“参与新闻”已经成为继“公共新闻”、“民生新闻”之后的又一关注焦点,从而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总体格局。因为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公共生活、个体隐私等休戚相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我国网络视听服务中的新闻节目传播做出了严格的规约。然而,由于网络视听节目中的视频新闻更容易吸引高端客户,加之国际国内不少领导人近年来对网络交流窗口的重视,许多门户网站纷纷投入重金,搭建或强化各自的网络视听新闻传播平台,而因此兴盛于网络媒介的“参与新闻”,不能不引起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的高度关注。

上述仅仅是日趋成熟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管优化思路之万一,飞速发展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昭示的正是传统媒介与新生媒介快速融合的清晰现实。在这场日新月异的融合大戏中,唱主角的永远是信息本身,因此,“内容为王”作为一个描述传统电视产业发展的关键词,同样适用于新生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本身。只是在实现对这一“融合”性媒介的优化监管过程中,“融”各方监管资源和力量、“合”各类监管手段与思路,理应成为我们共同打造一个繁荣兴盛、竞争有序、纯净和谐的网络新环境的大方向。(文章有删节,详见当期《电视研究》)

2009年09月23日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