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艾滋女事件看网络实名制的现实意义

    河北容城县的闫德利在她的博客公布了279名曾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的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近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闫德利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并无艾滋病,这场网络闹剧的始作俑者另有其人。(10月21日《燕赵都市报》)

    尽管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但在整个事件中,闫德利及其家人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是难以估计的。闫德利的名誉应该由谁来恢复?闫德利往后的正常生活又该由谁来保障?这些都是一个未知数。从艾滋女闫德利事件,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人们对网络实名制的深切呼唤。

    “言论自由”是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任何“自由”并非无所“顾忌”,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内。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艾滋女”事件给闫德利造成的伤害便是最好的证明。因网络“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升”。倘若任由网络泛滥下去,谁能保证下一个受害者不是张德利、李德利,抑或是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呢?

    或许,人们会担心网络实名制有碍“隐私权保护”。的确,“网络实名制”将人们“虚拟”的“无限自由”局限于“有限空间”之内,但网络实名制具体操作上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在前台的任何言论及行为对非网络管理者而言均具“虚拟性”,并未破坏其隐私权。而对于他人隐私权而言,网络实名制无疑是一大福音。无论网民“爆料”事实真实与否,均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艳照门”与“韩国女星崔真实之死”两事件就是最具说服力的例子。

    当然,至于怎么推行网络实名制值得研究。实行网络实名制当以不限制言论自由、侵犯个人隐私为原则。在这里,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譬如,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才能发帖;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验证后,用代号、化名等替代真实姓名在网上发布信息。尽管当初推行时遭到强烈反对,但经过数年的实践操作并不断完善,网络实名制已被韩国民众普遍接受。除了借鉴这些,同时要考虑如何规避发帖人人肉搜索的人身侵害,真正保护好发帖人的安全。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倡导“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乃是更为广泛的“话语权”,但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的一面。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但愿艾滋女闫德利事件能够成为我们理性思考网络实名制的现实意义的契机。(文白石)

    2009-10-22     来源:红网